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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 |||||||||||||||||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含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 |||||||||||||||||
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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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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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含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 ||||||||||||||
子项名称 |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含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 ||||||||||||||||
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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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þ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企业设立登记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þ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 否 ¨ | |||||||||||||||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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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机构 | 钦州市民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交通指引 | 1.可乘坐1路公交车(往东盟商贸城方向)到金海湾吉安路口公交车站下车,步行37米即可到达;2.可乘坐K9路公交车(往大学城方向)到金海湾吉安路口公交车站下车,步行37米即可到达;3.可乘坐3路公交车(往黎合江方向)到金海湾杨帆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756米即可达到;4.可乘坐22路公交车(往大学城方向)至海湾吉安路口公交车站下车,步行37米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
15 | 是否容缺 | 是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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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容缺补正 | 邮政寄递 þ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þ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þ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þ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 咨询电话 | 0777—2558955、2558935 | ||||||||||||||
监督电话 | 0777—2558800 | ||||||||||||||||
23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一款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 |||||||||||||||
24 | 实施对象 | 在钦州市辖区内,申请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企业。 | |||||||||||||||
25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þ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一款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 |||||||||||||||
28 | 行使内容 |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6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þ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 当场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 当场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 当场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 备注 | |||
1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登录填写信息打印 | 加盖企业公章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4.1和附件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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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企业公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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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技术要求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企业公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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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检验报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机构盖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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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床评价资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机构盖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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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企业公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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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制造信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企业公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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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性声明:1.声明符合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企业公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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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取消证明 |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证明性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 |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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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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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审查方式 | 审查方式:网上审查。标准如下: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首问责任人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 ||||||||||||
受理 | 首问责任人 | 当场受理 | 对申请材料审核,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资料。 | 当场决定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分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 当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通过或者不通过 | ||||||||||||
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首问责任人 |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制作《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 | ||||||||||||
送达 | 首问责任人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当场送达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3。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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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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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þ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þ | 电话查询 þ | ||||||||||||||
查询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gxfda.gov.cn) | 查询电话:(0777)2558955 | ||||||||||||||||
43 | 结果名称 | 网上统一公布产品备案信息。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详见附件4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þ | ||||||||||||||
46 | 运行系统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范围有哪些?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 |||||||||||||||
5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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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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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