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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小餐饮登记(新办)

2018-10-08 17: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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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小餐饮登记
——小餐饮登记(新办)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

子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新办)

办理项名称

5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þ

法规授权¨

规章授权¨

规范性文件规定¨

6

前置审批

1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2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7

到现场次数

1

8

实施主体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

9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þ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o

10

承办机构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1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

办理地点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榄坪二号路西面、第三大街南门

13

交通指引

乘坐钦州市91路公交车或在钦州港乘坐1路公交车到淡水湾站下车,向北步行750米

14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15

是否容缺
受理

是  

þ

16

容缺时限

17

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寄递

电子邮件¨

传真¨

其他方式¨

18

申请方式

邮递申请¨

传真申请¨

现场申请þ

网上申请þ

19

预约办理

可预约¨

不可预约þ

20

预约方式

电话预约¨

微信预约¨

网上预约¨

现场预约¨

预约电话:

微信公众号:

网址:

地址:

2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þ

现场办理þ

22

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

0777—5986689

监督电话

0777—2858098

23

设定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7日印发)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24

实施对象

在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25

实施对象
性质

公民  þ

法人þ

其他组织þ

26

行使层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县级  □√

乡级¨

27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28

行使内容

在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由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29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跨自治区通办¨

跨市通办¨

跨县通办¨

不可通办þ

30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31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五)配备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32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小餐饮申请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原件

1份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申请书及示范文本见附件4.1和附件4.2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原件

1份

A4

必要

工商等部门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原件

1份

A4

必要

医院或者体检中心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原件备查

1份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5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原件

1份

A4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6

代理人的身份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原件备查

1份

A4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33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现场核查(专家评审)

实施依据

按照《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小餐饮登记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部分。

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35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受理后¨

实施依据

36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审查方式:网上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网上审查。标准如下:
按照《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并重点针对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小餐饮登记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部分。
1.申请材料书面审查
1.1申请书(表)审查
a)签名审查: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各项内容,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签名,以表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b)填写审查: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不同颜色的“划改”方式,并在划改处的上方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保证能看清划改前的内容,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c)幅面审查: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或A3幅面纸对开,正面印制。
1.2其他材料审查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签名;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签名)。
1.3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审查
a)幅面审查: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幅面纸的规格装订;
b)授权审查: “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c)形式审查: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实地核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详见“桂食药监规〔2017〕3号”文附件3)执行,主要包括如下九个部分:
(1)选址(2项);
(2)场所设置、布局(3项);
(3)食品原料清洗容器(1项);
(4)设备设施(1项);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2项);
(6)卫生防护设施(3项);
(7)一般食品储存(3项);
(8)添加剂储存(1项);
(9)明厨亮灶(1项)。

37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窗口工作人员

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网上预审。

符合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可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

当场受理

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齐全,则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审批部门组织审查

3个工作日

组织审查并提出拟办意见

需要时,转由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不需要时,直接进入决定环节。

决定

窗口负责人

2个工作日

审批

给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制证与结果送达

制证

窗口工作人员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证

制作《决定书》和证书

结果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

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告知

短信或电话告知

流程图

详见附件3。

3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不收费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

现金支付¨

转账支付¨

40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þ

现场公示¨

报纸公示¨

其他¨

41

年审或年检

年审¨

年检¨

不需年审或年检þ

42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þ

电话查询þ

查询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gxfda.gov.cn)

查询电话:(0777)2558955

43

结果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

44

结果样本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þ

否 □

详见附件4

45

办件类型

承诺件þ

即办件□

46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7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问:申请小餐饮登记,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需要注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具体可以如下两种方式进行查询和了解: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官方网站;
(2)致电全区各县级或者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窗口电话号码等信息,请登录如下网址: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new-contact-list/index.html。见《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承担食品药品政务服务工作的其他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名录》,按照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分别点击:设区市→县级部门名称,可找到对应县级局窗口和乡镇(街道)所窗口的联系方式信息。

48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负责组织督查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1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52

备注

填写说明:
1、第11项“联办机构”指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或者有前置审批的,填写联办实施主体的名称,并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2、第17项“容缺补正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补正方式;
3、第18项“申请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申请方式;
4、第25项“实施对象性质”根据实施对象的范围可单选或多选实施对象性质;
5、第32项“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依据”应当详细列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等”表述,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标明是否是可容缺的材料等;
6、第33项“取消证明材料情形”填写具体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并根据取消类型进行勾选;
7、第37项“办理流程”应当按照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所有环节逐项填写,包括步骤名称、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和流程图等;
8、第39项“收费标准”中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支付方式;
9、第40项“办理公示”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公示方式;
10、第42项“办理进度查询途径”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和电话查询提供查询网址和电话。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