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征求意见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钦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钦州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11-09 12:00     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管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实现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管理,根据《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钦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钦州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119日至2023112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子邮箱:fgk2836889@163.com

2.电话:0777-2836889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西钦州市富民路32号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535000)。 

附件:1.钦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钦州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9


附件1

钦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促进全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水平提高,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概念

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有固定名称,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提供固定场所(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集中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经营品种包括经营品种具体包括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各类食品。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钦州行政区域内新建升级改造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

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1.新建农贸市场建设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农贸市场网点专项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周边环境、发展态势、消费习惯等因素,前瞻性予以规划。

2.新建农贸市场应取得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并在建设完成后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各项手续。同时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与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扩建或改造农贸市场在不影响市场运行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建筑要求

1.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不宜少于2000平方米,城郊区域及乡镇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不宜少于500平方米。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结合公共服务建筑设置;

2.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无明显异味

3.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为固定建筑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4m

4.城郊区域及乡镇新建升级改造农贸市场交易大棚可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钢架结构大棚高度不7m

(三)地面及墙体

1.地面应保持平坦完好、铺设防滑地砖或硬化,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地面坡度不小于1%,坡向排水沟;

2.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要牢固,高度不低于1.8m

3.室内市场的内墙应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四)出口及通道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场出入口不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2.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五)供电、照明设施

1.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2.市场应充分采用自然采光,同时配备足够的灯光设施,确保市场营业时场内明亮;

3.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电线宜暗线铺设,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宜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不得在市场内乱接、乱拉电线;

4.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摊位要安装三线防水插座,插座应安装在摊台统一位置处,应保证计量器具的电源使用。

(六)供水设施

1.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应按各经营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供水设备,可为每位经营户单独设置用水分表;

2.市场内应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

(七)排水排污设施

1.市场主排水系统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

2.各柜台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外露排水槽应采用不锈钢材料、PVC塑料管、瓷砖或其他易清洁的材料;

3.各类柜台台面有一定程度的倾斜,设置台面排水槽及排水管,确保排水畅通无积水。

4.市场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环保要求设置隔渣过滤设施。

(八)卫生设施

1.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置规范醒目的引导标识。可按2-3/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厕所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2.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标志规范清晰,用于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垃圾,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3.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九)消防设施

1.应配置消防栓、水带、水枪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通道上方或地面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3.场内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符合住建和消防验收要求。

(十)停车设施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停车场,地面应硬化。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新建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1.5-2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位:1-2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城郊区域及乡镇新建农贸市场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

(十一)检测设施

城区农贸市场和具有100个摊位或者30个经营者以上的乡镇农贸市场应设置独立的快速检测室,检测室应设置在市场的明显位置,并有标识。

(十二)公用设施

市场应设置保卫、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设置有线广播,告示栏,宣传橱窗等宣传设施。   

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一)场内布局

1.场内经营布局应当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并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图与标志应当清晰显著;

2.区域设置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区分设置,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区设置,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区设置;

3.宜设置蔬菜自产自销经营区域;

4.烧腊及其他熟食摊位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应与厕所、垃圾房等距离25 m以上;

5.在活禽限制区范围内的市场,严禁现场宰杀和销售活禽;在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活禽档口内部设置符合储存、宰杀、销售三分离要求。

(二)摊位设置

1.摊位柜台宜采取岛状或条状式设计,根据不同商品的经营需求统一设计制作;柜台高度宜为0.7 m~0.8 m,宽度宜为0.8~1.1 m长度不小于 1.5 m;柜台立面、底面应采用干净平整光滑、易清洁材料铺设,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

2.各类经营摊位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蔬果摊。鼓励柜台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摊。应统一配置操作台、砧板、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冷藏柜;

3水产品摊。应设置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应设置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应置于操作台下方;

4活禽宰杀摊。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5半成品摊。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净菜、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等)应配有密闭、保鲜、三防设施;

6熟食摊。应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做好三防设施;

7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三)计量经营器具设备

1.场内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

2.在使用电子称重计量器具进行交易时,应将商品单价正确录入,并向顾客展示商品称量和结算过程。

3.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在市场营业时间提供免费复秤服务,方便消费者复秤。


附件2

钦州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消费、购物环境,保证农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食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消费维权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等管理制度,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各项制度并落实。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应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水电费缴纳方式、代缴费项目等条款。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经营户档案,一户一档,并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

第六条  市场方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第七条  经营户应在醒目位置亮照经营,统一悬挂营业执照、健康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照。

第八条  经营户摆卖商品应分类陈列、整齐摆放,不得超出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占道摆卖商品。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蔬果类:蔬菜类上摊销售前需加工整理,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摊位挡板,保持摊位及通道地面干净无积水。水果类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美观摆放。
  (二)鲜肉类:经营户必须明示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着地存放肉类商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每天清洗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当天销售结束后应清洗场地。
  (三)水产类: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增氧泵管线排列整齐;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四)活禽类: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休市消毒制度,完善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它家禽分开,宰杀房与活禽交易区隔离。要及时清理交易区和宰杀房的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保持清洁,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五)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三防”设施。
  (六)熟食类:经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柜内配备有“三防”设施。

第九条  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建立登记台账,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放。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经营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三条  应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分批分类开展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业务技能、遵章守纪、文明经营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素质。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市场开办方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配置中级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姓名、资格证书、联系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食品安全检测室应每天进行蔬菜农药残留、肉类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检测样品随机抽取,检测应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完成,并在当日及时向消费者公示。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账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四)野生动物、植物。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六)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封闭式垃圾桶和垃圾收集房,无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现象。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主要负责集中收取、及时清运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日产日清、定期冲洗室外垃圾收集房,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应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农贸市场应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要求经营人员全天候负责本经营摊位(店面)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整齐摆放,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二十一条  在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落实“111”制度即“一日一清洁,一周一消毒,活禽专营市场一月一休市”制度。

第五章停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实行定人、定点、定时管理车辆通行及停放秩序。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经营区。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区,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附件3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是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已于2022101日正式施行。《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上下合力协同推进,对现有的116个农贸市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提档升级,截至目前已升级改造完成的有58家。当前我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短板。为贯彻落实《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规范要求,进一步提升保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质量与档次,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结合我市农贸市场现状,研究起草了《钦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钦州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二、起草依据

(一)《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428日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7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全文。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全文。

三、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包括概念、适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经营设施建设要求共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规范内容如下

1.概念明确农贸市场定义内涵。

2.范围。明确《标准》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

3.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农贸市场建设选址要求、建筑要求、地面及墙体出口及通道供电照明设施供水设施排水排污设施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停车设施检测设施公用设施共十二项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

4.经营设施建设要求。从经营布局、摊位设置和计量经营器具设备三个方面明确农贸市场的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共设五章,分别为总则、市场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场内停车管理,各部分主要规范内容如下:

1.总则。共二条,明确《规范》的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职责。

2.市场经营管理。共十一条,明确市场开办者在办公设施配备、建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划定农副产品专用区域、打击不诚信经营、规范投诉处置、设置公平秤、建立执行教育培训制度的义务规范;明确市场经营户在亮照经营、摊位陈列摆放、明码标价、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义务规范。

3.食品安全管理。共四条,规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落实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市场禁售农副产品内容。

4.环境卫生管理。共四条,规范市场开办者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履行具体环境卫生管理责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组织除“四害”、活禽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内容。

5.场内停车管理。共两条,规范农贸市场停车场设置、停车秩序管理等内容。

四、起草过程

2023年上半年,我局到两县两区开展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工作调研,实地调研了钦州市水东农贸市场、沙园市场、城中南市场、钦北区大寺镇农贸市场等一批农贸市场。由我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召集标准化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计量科等相关科室多次研究讨论,并向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我局参考借鉴了佛山市、来宾市、柳州市等地市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此份征求意见稿。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于20201010日发布了钦州市地方标准DB 4507/T 00012020《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但该规范适用范围仅限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范围窄于《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无法有效指导和规范钦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如镇一级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效力层级上,该规范属于我局制发的地方标准,不符合《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的要求。为进一步回应我市法规立法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规范,更为科学合理地指导全市范围内农贸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工作,在此基础上起草本《标准》和《规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