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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全领域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探索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更加开放的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免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彭柳椿,电话:2836889,邮箱:43212900@qq.com。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免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免行政强制,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手段,依法审慎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场所、财物等应当严格限定在与违法经营活动相关的场所和财物,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具体情形详见《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附件1)。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
(六)违法违规行为轻微、或首次违法及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七)查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向市场主体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时报送整改情况说明,发出《行政建议书》促进市场主体排查原因、做好整改、防范风险等,市场主体签署《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促进市场主体增强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八)责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九)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需出台的配套政策及工作措施〉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1〕5号)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计划〉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1〕3号)的工作部署,参照以上清单执行,在清单的范围之外,可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十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十二)适用清单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十三)具体情形详见《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规行为容错清单(第一批)》(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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