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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钦市监规〔2025〕3号,以下简称《规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8月1日,《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正式施行。《规则(试行)》的出台实施,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了有效的制度支撑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对《规则(试行)》部分条款内容提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机制,切实提升执法精准度与公信力,我局对《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
二、修订目的
进一步优化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机制,加强规范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尺度,推进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2021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
四、主要内容
《规则》共十一条,主要包括《规则》制定目的、规范事项、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裁量因素总体要求、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量化表、减轻行政处罚积分制计算公式及使用规则、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具体档次、《规则》的调整适用规定。
(一)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主要是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时,运用积分制确定罚款数额。通过对各类自由裁量因素进行具体赋分,明确自由裁量积分计算公式,为执法人员指引确定减轻处罚罚款数额。
(二)规范事项
《规则》主要规范钦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食品、药品(两品一械)、特种设备、计量、广告等14类常见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时,如何确定罚款数额。
(三)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裁量因素总体要求
《规则》第三条规定,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风险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等9项具体因素。
(四)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量化表
通过制定《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对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分类分项进行积分量化,共对55个子项裁量因素进行一一对应具体赋分量化。
(五)减轻行政处罚积分制计算公式及使用规则
1.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分类及定义。《规则》第六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分为Ⅰ类、Ⅱ类、Ш类,Ⅰ类裁量因素为法定应当减轻处罚裁量因素,Ⅱ类裁量因素为法定可以减轻处罚裁量因素,Ш类裁量因素为酌定减轻处罚裁量因素。
2.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总分计算公式。《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量总分为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对应得分之和,即裁量总分=基础分值+Ⅰ类+Ⅱ类+Ш类裁量因素对应分值。
3.减轻处罚裁量总分计算公式适用规则。《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裁量总分的前提是当事人至少符合Ⅰ类或Ⅱ类其中一项裁量因素。如果当事人同时具有Ⅰ类和Ⅱ类裁量因素的,积分应当累加。如果当事人仅符合Ш类裁量因素适用情况的,不独立对Ш类裁量因素赋分,也不计算裁量总分。
(六)减轻处罚罚款数额确定规则。
《规则》第八条规定,根据裁量总分,将减轻处罚罚款数额分为四档,每一档对应确定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上限和下限。
(七)《规则》的调整适用
为避免适用《规则》可能导致出现违反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的特殊情况,《规则》第九条规定了调整适用条款。明确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为执法部门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弹性空间。
五、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0777-283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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