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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2022-08-22 09:30     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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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构建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强食品领域信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钦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该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制定《钦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的背景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工作部署,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标,以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为抓手,以信用评价和公示为手段,通过信用监管,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指导推动和联合惩戒,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和社会监督,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我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钦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归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并及时对外公示。

(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

食品行业信用信息按照属地管理,遵循一户一档,以及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并归入企业信用档案,不断完善信用档案。

(三)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根据食品安全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按照《广西市场监管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标准,确定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不同信用分类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

(四)失信行为认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定义了失信行为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范围。

(五)严重失信行为惩戒

2016年9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等25家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惩戒的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开展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

    (六)信用修复

市场监管总局在2021年7月30 日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申请修复的条件,企业符合修复条件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监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依法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调整其相应的信用分类。

三、出台《钦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的意义

通过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与运用,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作用,建立健全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良好发展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关联文件: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图文解读:《钦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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