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原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 填报日期:2019年9月9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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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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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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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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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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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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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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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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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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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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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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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监港食罚〔20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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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舒钦经营“毒死蜱”超标的“香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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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舒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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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7056000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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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舒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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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舒钦经营“毒死蜱”超标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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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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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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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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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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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监港食罚〔20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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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辉经营“氧乐果”超标的“香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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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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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50704MA5LWKKX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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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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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辉经营“氧乐果”超标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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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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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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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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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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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监港食罚〔20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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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州港刘国明蔬菜行经营“毒死蜱”超标的“香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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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州港刘国明蔬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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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50704MA5M590E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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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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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州港刘国明蔬菜行经营“毒死蜱”超标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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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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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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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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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钦市监港食罚〔2019〕04号-张舒钦经营“毒死蜱”超标的“香芹”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钦市监港食罚〔2019〕05号-蔡辉经营“氧乐果”超标的“香芹”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钦市监港食罚〔2019〕06号-钦州市钦州港刘国明蔬菜行经营“毒死蜱”超标的“香芹”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