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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700MA5PLFD31U
根据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之外自立识别带、复印服务和租用电子火盆项目收费的行为。针对以上价格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销售统计材料、记账凭证及丧属收费档案等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核实发现,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钦市价费〔2009〕6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1)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和项目收费,包括遗体接运、收殓抬尸、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殡仪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丧事家属根据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收费,包括化妆整容、告别仪式、场地(设施)租赁、遗体探视等。殡仪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执行单位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的规定,在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向办理丧事的丧属提供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告别仪式场地(设备)租赁等服务过程中,在收取属于政府定价的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以及政府指导价的告别仪式相关费用的同时,自立识别带费、复印服务费和租用电子火盆项目费等3项收费项目,向丧属收取识别带费、复印服务费、租用电子火盆项目费。
现查明,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一)自立识别带项目多收费775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的遗体保存服务要求“6.1.1.服务人员根据遗体交运方提供的资料对遗体进行核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遗体随身标识与资料是否相符”,而当事人向丧属提供遗体接运费服务时,未严格执行《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钦市价费〔2009〕61号)文件规定,在收取政府定价的遗体接运费的同时,还自立识别带收费项目。经查,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8日期间按照10元/条的标准,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4月30日按照4元/条的标准向丧属收取其用于内部遗体管理的识别带费用,共收取9171条识别带费用77508元。
(二)自立复印服务项目多收费546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的遗体火化服务要求“7.2.2应做好入炉信息的核对工作并做好记录,保证遗体火化的零差错”,但当事人在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未严格执行《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钦市价费〔2009〕61 号)文件规定,在收取政府定价的遗体火化费的同时,自立复印服务收费项目。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8日期间按照8元/具的标准,向丧属收取其用于内部档案管理的复印服务费用,共收取6830具遗体复印服务费用54640元。
(三)自立租用电子火盆项目多收费121230元。
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钦市价费〔2009〕61 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2)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丧事家属根据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收费,包括化妆整容、告别仪式、场地(设施)租赁、遗体探视等。殡仪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定,电子火盆的使用属于向丧属提供告别仪式场地(设施)租赁服务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不应在已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告别仪式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另行设立“租用电子火盆”项目进行收费。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8日期间,当事人按照租用电子火盆(租用礼厅专用)30元/次、租用电子火盆(公用)10元/次的标准向丧属收取租用电子火盆费用,共收取5415次租用电子火盆费用121230元。
综上,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合计253378元,违法所得2533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价格检查明细表、证据提取单以及相关收费的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向丧属收取识别带费、复印服务费和租用电子火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事实。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收费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建议对当事人自立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2025年9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钦市监罚告〔202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9月8日向本局提交《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放弃举行听证权利的说明》,放弃了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钦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当事人期限内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53378元。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局提交《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退款情况的说明》,说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起,向社会发布退款公告,至10月9日止,退款公告已发布30天,退款期限届满,退款期内共有36位丧属办理了退款手续,退款金额1668元,剩余251710元无人来办理退款手续。经本局核实,退款情况属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退了违法所得1668元,剩余251710元未能清退,现退款期限届满,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违法所得251710元,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费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1710元;
2.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罚款人民币50675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拾伍万捌仟肆佰陆拾陆元整(¥758466)。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凭缴款回单到财务科领取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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