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案件

钦州市校园“双整治”行动系列典型案例发布

2024-11-01 09:00     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今年以来,钦州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案例: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3月,钦州市智慧食安监管系统智能抓拍灵山县幼儿园食堂烹饪间内有老鼠踪迹并发出鼠患预警信息;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烹饪间的炒菜锅的下方有爬行动物留下的粪便,食堂出入口及副食间库房未设计安装防鼠挡板,三防设施落实不到位。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加强学校食堂有害生物防治是今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全市学校食堂配齐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案例: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校外托管机构未取得经营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5月,钦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校外托管机构无法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经进一步调查,该校外托管机构自2024225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经营活动并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经营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事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解民忧、纾民困。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