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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2日
标  题: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二医院)
发文字号:钦市监价检罚〔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二医院)

2023-12-27 17:00     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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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机构类别:三级综合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钦州市审计局关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规收费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钦审移〔20238号)移送问题线索,本局组成检查组,于 2023516依法对当事人违规收费问题予以立案调查。检查组依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数据、证据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意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专门在当事人的收费系统中,重新按不同年度不同收费项目和病人住院档案号或姓名,随机提取部分住院病人病历档案,通过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和询问医护人员实际操作及收费情况、走访医疗服务现场等方式开展调查,以及通过当事人信息科从HIS系统导出电子数据记录,反复核实当事人的收费数据、查看住院医嘱、治疗记录、检查报告单、病人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核对收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发生时间、计价单位、执行和规定收费标准、收费和规定数量、计算多收金额,对照相关政策规定,重点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市审计局移送的违规收费问题进行复查核实,同时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及时执行价格调整超标准收取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加收费和收取重症监护费同时收取护工费价格行为。

现查明201911日至2022922日期间,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一、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为

(一)202071日至2022913日期间,当事人向住院病人做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等14项收费项目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仍按原收费标准收费,比规定收费标准多收2-30/项,共多收金额140698元。该价格行为违反了《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钦医保发〔202022号),从2020630日起调低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45项检查类项目价格的相关规定。

(二)202021日至2022419日期间,当事人开展X线计算机体层(CT)检查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时,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仍按原收费标准200/部位收取,比规定收费标准150/部位多收50/部位,共多收金额34000元。该价格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5号),从202021日起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加收150元的相关规定。

二、重复收费的价格行为

201999日至2022922日期间,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床位费、住院诊查费、骨骼牵引术、护理费、颅骨牵引术等收费天数超过实际住院天数,共多收金额 16686.60元。该价格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钦市价费〔2005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住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函〔2010139号)、《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桂医保规〔20215号)文件计价的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空调费的计算,计入不计出的规定。

201911日至2021816日期间,当事人向重症监护的住院病人收取重症监护费同时收取护工费,共多收金额253554元。该价格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钦市价费〔200550号)、《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桂医保规〔20215号)文件重症监护项目内涵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护,监护医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监护生命体征、随时记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记录及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和重复收费的价格行为,多收价款合计444938.60元,违法所得444938.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钦州市审计局关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规收费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钦审移〔20238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价格检查明细表、证据材料清单以及相关调整收费的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所指的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事实。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收费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检查前及时主动进行内部整改,进一步完善了其收费系统和收费制度,从源头上规范了其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202311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钦市价检2023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1115日向本局提交《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放弃举行听证权利的说明》,放弃了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权利。

20231120,本局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钦市价检退〔20231号),责令当事人期限内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444938.60元。当事人于20231221日向本局提交《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退款情况的说明》,说明当事人于20231121日起,向社会发布退款公告,至1221日止,退款公告已发布30天,退款期限届满,但因涉及的时间长、病人多,金额大小不一,至今无人来办理退款手续。本局核实,退款情况属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违法所得444938.60元进行清退,现退款期限届满,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违法所得444938.60元,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费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和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4938.60

2.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44938.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拾捌万玖仟捌佰柒拾柒元贰角(¥889877.20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凭缴款回单到财务科领取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钦州市场监督管理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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