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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
石毓梅同志(女)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钦州市检验检测院副院长职务;
李薇同志(女)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钦州市检验检测院副院长职务;
何秋云同志(女)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质量管理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黄嵩同志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科(生物检验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莫永福同志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潘长春同志(女)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方玲同志(女)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综合业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何敏同志(女)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科(生物检验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黄艳萍同志(女)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于林华同志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业品检验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林景超同志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任计量检测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余良军同志任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任计量检测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刘月东同志钦州市检验检测院副院长职务,保留副科长级。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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