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7日 |
| 标 题: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钦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监发〔2023〕2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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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钦州市市场监管局遴选了一批具有较高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参考。
附件:2022年钦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
2022年钦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典型案例
案例1: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巴马眼宝护眼保健贴案。
基本案情: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职权对某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1名讲师、3名工作人员正在对台下40名老年群众推销产品,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发现630袋标注“专利号:ZL2017302721019,生产单位:南阳市宛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11.12,生产日期:2021.11.16”的“巴马眼宝护眼保健贴”。
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8日始,通过召集老年人到经营部听宣传健康讲座的方式向老人推销产品,截至案发,共向老人推销产品18场次。经核查,专利号为“ZL2017302721019”的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9年6月27日未缴年费终止。
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认为,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以假冒专利产品向老年人推销“专利产品”案件。该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购进产品时未尽义务核查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且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向老年人推销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执法部门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制止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专利案件的办理,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规范使用专利的意识和广大消费者对专利的认识,不仅对相关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对基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假冒专利案件起到示范指导意义。同时体现了专利执法机关对涉及民生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
案例2: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5日,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职权对某通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大门口左侧放置有1张折叠桌子,桌子边贴有A4纸1张,并标识有“冰墩墩/雪容融38元/个”的字样,桌子上摆放有冰墩墩饰扣6个,商品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品名: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产地:中国“以及BEIJING2022全球合作伙伴”冬奥标识等字样,独立包装1个;雪容融饰扣6个,独立包装,商标品标有: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特许商品,品名: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购买特许商品还对北京2022冬奥会的贡献等字样,鞋子饰扣3个,无包装,该商品标有“BEIJING2022”字样,另外,执法人员在该店大门右墙角发现上述商品冰墩墩饰扣库存80个,雪容融饰扣21个,鞋子饰扣(BEIJING2022)7个,共计108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
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从工友韦小梅处购进了奥林匹克标志饰扣(冰墩墩饰扣、雪容融饰扣、鞋子饰扣)共230个,其中冰墩墩饰扣180个,雪容融饰扣49个,冰墩墩饰扣和雪容融饰扣进售价均一样,前96个进货价是14元/个、后面133个进货价是11元/个,以零售价38元/个的价格售出。至案发时,共销售共116个(冰墩墩饰扣94个、雪容融饰扣22个),违法经营金额共计8360元,获得销货款4408元,违法所得2844元。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资格,销售该批奥林匹克标志饰扣(冰墩墩饰扣、雪容融饰扣、鞋子饰扣)未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也未能证明销售的奥林匹克标志饰扣(冰墩墩饰扣、雪容融饰扣、鞋子饰扣)是合法取得。
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饰扣共123个(冰墩墩饰扣86个、雪容融饰扣27个、鞋子饰扣10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肆元(¥2844)元;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
典型意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冰墩墩深受喜爱。面对市场上出现“一墩难求”的现状,部分商家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奥林匹克标志造成侵权。该店被依法查处,充分体现了我局执法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3: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具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1日,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某文具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43个“冰墩墩”形象布偶,布偶上印有“BEIJING 2022”和奥运五环标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编号为:第A000020号标志形象相似。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的授权许可,浦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的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发现编号为:第A000020号标志与当事人所销售的布偶形象类似,再经查询北京2022冬奥组委会官方网站,官方发布栏目公布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的许可。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的授权许可。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惩戒。鉴于当事人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货值较小,而且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态度诚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商品;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地保护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提升了商标保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4: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杂店销售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日,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职权对某食杂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仓库内发现“红星®二锅头酒”(瓶身标签标示:清香型白酒,五十六度,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怀柔红星路1号,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10000002485324461916,产品标准号:GB/T10781·2(一级)。瓶盖标示:“红星,20170226合格,五角星图形”)340瓶和“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瓶身标签标示:清香型白酒,五十六度,酒精度:56%vol,净含量:100ml,北京京四门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542-1号,产品标准号:GB/T10781·2006(一级),瓶盖标示:“20210818合格”)24瓶。
上述“红星®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其公司“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量共计340瓶。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上述“红星®二锅头酒”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经营的“红星®二锅头酒”和“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随机抽样送灵山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未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注册商标证等材料,购进“红星®二锅头酒”“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等白酒对外销售。至2022年6月1日案发,余下“红星®二锅头酒”340瓶、“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24瓶等2个品种共364瓶。“红星®二锅头酒”零售价18元/瓶,“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零售价8元/瓶,货值金额共计6312元,其中抽检时该局购置样品“红星®二锅头酒”2瓶和“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10瓶,费用共116元。销售的“红星®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其公司“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2个品牌二锅头酒经抽样送检,结论均为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不合格。根据调查所得证据材料,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312元,违法所得为116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锅头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标示的酒精度与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不符的“红星®二锅头酒”、“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涉案二锅头酒352瓶;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陆元(¥116);4.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典型意义:北京二锅头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常有黑心作坊制售该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这不仅侵犯了品牌方合法的商标权益,更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底线。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喧嚣气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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