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6日 |
| 标 题: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监发〔2022〕5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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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经研究,现将《钦州市推进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钦州市推进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2022年9月22日公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工作要求,助力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通过全面推行实施《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通过兼具刚性与弹性的组织要求、程序安排、权责匹配、能力建设等,从制度上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责任体系和履责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公众提供饮食健康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通过全面落实《规定》要求,在全市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食品安全环境。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明确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企业主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摸清辖区内以上企业主体、供餐单位的底数,形成《钦州市达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册》。同时,其它不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另造册登记,全面摸清本辖区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情况。
(二)重点推进,落实食品安全总监岗位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符合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并授权,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行政级别原则上应不低于企业最高管理层副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总监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岗位职责,使其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不搞形式主义。应将食品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企业标准化创建、诚信体系等工作的重要内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三)依法配备,完善食品安全员岗位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辖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员岗位制度,全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其中,符合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同时,也要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四)压实责任,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对当月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贯,确保《规定》执行落实到位。《规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要通过印发资料、网络发布、微信群转发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规定》,确保把《规定》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规定》落实落地。要利用各种模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企业也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联合人社部门等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食品安全总监技能比赛,对技能比赛中成绩优异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在推进实施规定过程中检查发现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法律责任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核实阶段(即日起至10月25日)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前期摸清排查的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再次核实底数。重点核实辖区达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企业信息,及时建立“一企一档”档案,并于10月25日前将辖区达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单(附件3)分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10月25日至11月30日)
1. 落实“两员”配备。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指导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部配备食品安全员;指导辖区达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条件的企业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归集形成企业“两员”配备电子版和纸质版档案。
2.做到机构、制度、职责“三上墙”。要督促企业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员日管控、食品安全总监周排查、主要负责人月调度等工作制度。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职责》。要把企业法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有关制度、职责上墙公示。
3.利用智慧监管平台加强监管。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市局建立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申请用户账号,使用平台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动形成工作档案。未使用平台的要归集形成纸质档案备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利用平台将企业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适时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员开展随机监督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 各县(区)要快速推进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指导;市市场监管局视情对各县(区)推进实施规定工作情况开展督查,适时联合各县(区)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随机监督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归纳总结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科室,要做好本次推进实施规定有关工作的资料收集存档工作,认真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于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经验做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协调应急科,以便进一步健全完善推进实施规定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施规定是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创新举措,对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明确推进责任人,认真谋划,按序时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总监制度的内涵、意义,以大力宣传、典型引导等措施,让企业认识到推进实施规定和推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的作用,切实提高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的知晓率和认同度,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业务指导。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培训、考察、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指导企业科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职责分工、制订有效的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要通过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推进实施规定、食品安全员以及食品安全总监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工作考核。市级将把推进实施规定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在评议考核中适当加分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考核扣分或降级评价。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联系。
协调应急科:沈彩浪 ;联系电话:2851886
食品生产科:刘 东 ;联系电话:2855010
食品经营科:黄 敢 ;联系电话:2858035
食品餐饮科:彭 峰 ;联系电话:3892733
特 盐 科:胡晓成 ;联系电话:285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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