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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钦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流通暨完善气瓶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监发〔2022〕5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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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打击“黑气瓶、黑燃气、黑窝点”,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进一步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身份”合法、安全可控、质量可追溯的气瓶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依法取得燃气充装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充装、经营活动。
二、任何未经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溯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满足相关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物权归属于充装单位,不宜向其他单位、个人再次销售,如出现物权纠纷将要负相关法律责任。
五、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气瓶的充装、流通、使用应具有可追溯性,并按要求将充装、配送、使用等信息录入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系统。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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