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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钦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2022-10-27 16:13     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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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钦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钦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2022年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钦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6


附件:

2022年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钦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钦州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依据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相关标准以及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制订,抽查产品范围为中小学生校服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中小学生校服、学生服。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中小学生校服:中小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穿着时形成学校的着装标志。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GB/T 23328-2009    机织学生服

GB/T 22854-2009    针织学生服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按同一品种、同一色别的产品作为检验批。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10111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挂放的产品也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也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5.2.2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

5.2.3 抽样数量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见表1。                                 

1  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中小学生校服、学生服

短衣、短裤、裙子:检样3//套、备样1//套;

其他:检样1//套、备样1//套。

5.2.4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品处置

5.3.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5.3.2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检样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需妥善保管该样品(保持封样状态,防潮、防火、防损),擅自更换、私自拆封、藏匿、处理已封存的样品,不予复检。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中小学生校服检验项目见表2

2 中小学生校服检验项目

序 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纤维含量

明示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01057

GB/T 2910等

2

汗渍色牢度

GB/T 31888

GB/T 23328

GB/T 22854

GB/T 3922

3

汗渍色牢度

GB/T 31888

GB/T 23328

GB/T 22854

GB/T 3922

4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1888

GB/T 23328

GB/T 22854

GB/T 3920

5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1888

GB/T 23328

GB/T 22854

GB/T 3920

6

耐水色牢度

GB/T 31888

GB/T 23328

GB/T 22854

GB/T 5713

7

(皂)洗色牢度

GB/T 31888

GB/T 23328

GB/T 22854

GB/T 3921

8

耐光色牢度

GB/T 31888

GB/T 23328

GB/T 22854

GB/T8427

9

甲醛含量

GB 18401

GB 31701

GB/T 2912.1

10

pH值

GB 18401

GB 31701

GB/T 7573

11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GB 31701

GB/T 17592

GB/T 23344

12

绳带要求

GB 31701-2015

GB3170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 准规定取样。

大型花及特大型花:即一个花型(或组织)循环远大于一个试样量时,染色牢度项目试样须包含所 有颜色,必要时可取多个试样。

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中的各种颜色;如果这些印花色相不同,可分别取样。当周部印花图案很小时,只能在同一件样品中连同底布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同一样品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的材料,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 对含多组件的产品,则质量比低于1%的组件可不作检测(婴幼儿用品除外)。

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首先取样检测可 分解芳香胺染料,然后依次为甲醛、pH值、色牢度。

6.2.2 pH值的测定用0.1 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6.2.3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6.2.4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它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它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它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钦市监产监[xxxx]xx号文中《2022年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钦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钦市监产监[xxxx]xx号文中2022年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钦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

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

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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