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卷烟、文身等行业经营者: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给未成年人营造绿色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向您发出以下提示:
一、做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健康证齐全,且合法有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超范围经营,所售商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警示说明缺失或年龄标识不合理的儿童和学生用品,不发布含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广告。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商场、超市、专卖行、便利店、宾馆、饭店等烟酒柜台,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牌,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不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含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五、守护“未”来,关爱成长,校园周边各类经营者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消费的主体责任。希望各位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积极营造和谐、健康、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同时请各位家长、学生从自身做起,共同参与,做好监督。公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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