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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食品摊贩备案(延续)

2018-10-08 17: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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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食品摊贩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延续)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食品摊贩备案

子项名称

食品摊贩备案(延续)

办理项名称

 

5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þ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6

前置审批

1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2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7

到现场次数

1

8

实施主体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

9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þ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企业 ¨

社会组织 o

 

 

10

承办机构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

1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

办理地点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榄坪二号路西面、第三大街南门

13

交通指引

乘坐钦州市91路公交车或在钦州港乘坐1路公交车到淡水湾站下车,向北步行750米

14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15

是否容缺
受理

是□

            否 þ

16

容缺时限

17

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寄递

电子邮件 ¨

传真 ¨

                    其他方式 ¨            

18

申请方式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现场申请 þ

网上申请 þ

19

预约办理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þ

20

预约方式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预约电话:

微信公众号:

网址:

地址:

2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þ                        

           现场办理 þ

22

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

0777—5986689

监督电话

0777—2858098

23

设定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3.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7日印发)第十条规定,《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的备案卡。


24

实施对象

在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

25

实施对象
性质

公民 þ

 法人 þ

其他组织 þ

26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县级 ¨

乡级 þ

27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规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28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规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29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þ

30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当场办结。

现承诺办结
时限

当场办结。

拟承诺办结
时限

当场办结。

31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4号)第十条规定,《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 的备案卡。

32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信息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4号)第七条

原件

1份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

  否

申请表及示范文本见附件4.1和附件4.2

 

2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原件

 1份

A4

必要

医院或者体检中心

 

  否

 

 

3

 身份证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原件备查

1份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否

 

 

33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35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

受理后 ¨

实施依据

 

36

审查方式
及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4号)第七条规定执行。食品摊贩备案采取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方式。
1.申请材料书面审查
1.1申请书(表)审查
a)签名审查: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备案申请表》各项内容,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签名,以表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b)填写审查: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不同颜色的“划改”方式,并在划改处的上方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保证能看清划改前的内容,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c)幅面审查: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或A3幅面纸对开,正面印制。
1.2其他材料审查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签名;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签名)。
1.3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审查
a)幅面审查: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幅面纸的规格装订;
b)授权审查: “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c)形式审查: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7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窗口工作人员

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网上预审。

 符合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可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

当场受理

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齐全,则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

当场审查

组织审查并提出拟办意见

需要时,转由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

决定

窗口负责人

当场审批

审批

给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制证与结果送达

制证

窗口首问负责人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证

制作备案卡

送达

窗口首问负责人

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告知

短信或电话告知

流程图

详见附件3。

3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          

          不收费 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40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þ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41

年审或年检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42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 þ

电话查询 þ

查询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gxfda.gov.cn)

查询电话:(0777)2558955

43

结果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

44

结果样本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þ

详见附件4

45

办件类型

承诺件 ¨

即办件 þ

46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7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48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负责组织督查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1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52

备注

 

填写说明:
    1、第11项“联办机构”指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或者有前置审批的,填写联办实施主体的名称,并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2、第17项“容缺补正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补正方式;
    3、第18项“申请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申请方式;
    4、第25项“实施对象性质”根据实施对象的范围可单选或多选实施对象性质;
    5、第32项“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依据”应当详细列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等”表述,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标明是否是可容缺的材料等;
    6、第33项“取消证明材料情形”填写具体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并根据取消类型进行勾选;
    7、第37项“办理流程”应当按照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所有环节逐项填写,包括步骤名称、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和流程图等;
    8、第39项“收费标准”中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支付方式;
    9、第40项“办理公示”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公示方式;
    10、第42项“办理进度查询途径”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和电话查询提供查询网址和电话。

关联文件: